3 月 19 日,我廠報道了“鳳翔縣工商局查處假冒滬工閥門”一事,4 月 22 日,鳳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事做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全文如下:
鳳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鳳工商處字 [2011] 048 號)
當事人: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注冊號:370000018006862;住所: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北路 297 號;法定代表人:張永江;注冊資金:一億八千四佰捌拾萬元整;經濟性質:全民所有制。
當事人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購進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閥門一案,經本局查明:
2011 年 1 月 14 日,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從山東淄博滬控經貿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購進標稱為“上海滬工閥門廠”不同規格閥門共 202 件,貨值 180693 元。準備用于國電寶雞發電有限公司工程建設項目。2011 年 3 月 7 日,根據舉報,我局派員會同上海滬工閥門廠工作人員,對存放在國電寶雞發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閥門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委托上海滬工閥門廠進行鑒定。經上海滬工閥門廠認定,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購進的 202 件不同規格的閥門系冒用上海滬工閥門廠廠名、廠址的冒牌產品。2011 年 3 月 8 日,我局依法對冒用廠名、廠址的 202 件閥門予以查扣。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上海滬工閥門廠鑒定證明、假冒閥門圖片、當事人陳述、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等證明材料。
本局認為:當事人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禁止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及第七十三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之規定,屬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本局向當事人山東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寶雞項目部送達了鳳工商局聽字(2011)第 015 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陳述、申辯、提交了希望減輕處罰的申請,未要求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整改,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及第五十三條:“......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經我局 4 月 15 日局長辦公室研究決定:
沒收冒用廠名、廠址的閥門 202 件,并處罰款 36000 元。
限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處罰繳到工商銀行鳳翔縣支行營業部(地址:縣城東大街 62 號),逾期不繳納罰款,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 3% 加處罰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寶雞市工商管理局或者鳳翔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向鳳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鳳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鳳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第 1 頁)
附件:鳳翔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第 2 頁)